(2017)豫0423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淑钧与郝郅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钧,郝郅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770号申请执行人:张淑钧,女,194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郝郅惠,男,1977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儿子。本院在执行张淑钧与郝郅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鲁山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豫0423民初1404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大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登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