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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淑钧与郝郅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钧,郝郅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770号申请执行人:张淑钧,女,194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郝郅惠,男,1977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儿子。本院在执行张淑钧与郝郅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鲁山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豫0423民初1404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大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登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