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执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赵军与赤峰恒久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军,赤峰恒久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6执1239号申请人赵军,男,1970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赤峰恒久矿业有限公司,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赵军申请执行赤峰恒久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赤峰恒久矿业有限公司在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有拍卖矿业权的拍卖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赤峰恒久矿业有限公司在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拍卖矿业权的拍卖款yy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