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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培文与被执行人武亚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文,武亚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培文,男,1958年1月2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武亚胜,男,1992年3月4日生,汉族,交城县人.申请执行人王培文与被执行人武亚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金融机构无存款信息,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青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耀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