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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民终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庞文与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建筑工程公司、王孝胜、斯光余等十一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文,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建筑工程公司,王孝胜,斯光余,周云龙,罗跃东,张益玲,王天旭,李林英,苏瑛,苏群英,张华琼,庞德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9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文,男,汉族,1978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东街67号。法定代表人:贾化成,总经理。原审被告:王孝胜,男,汉族,1943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原审被告:斯光余,男,汉族,1956年3月10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原审被告:周云龙,男,汉族,1950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原审被告:罗跃东,男,汉族,1968年10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原审被告:张益玲,女,汉族,1955年7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原审被告:王天旭,男,汉族,1971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原审被告:李林英,女,汉族,1963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原审被告:苏瑛,女,汉族,1971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原审被告:苏群英,女,汉族,1969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原审被告:张华琼,女,汉族,1966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原审被告:庞德志,男,汉,1966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上诉人庞文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建筑工程公司、原审被告王孝胜、斯光余等十一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充民初字第2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充民初字第27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庞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4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远审判员 任雅莉审判员 陈国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