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5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红珠与孟根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珠,孟根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5951号原告:孙红珠,女,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告:孟根土,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孙红珠与被告孟根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孙红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红珠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