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2民初5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红珠与孟根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珠,孟根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5951号原告:孙红珠,女,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告:孟根土,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孙红珠与被告孟根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孙红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红珠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