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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3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168号。组织机构代码27175634-4。法定代表人俞学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开蓬,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军,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蚌埠易发特食品商行经营者,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执行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3执恢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亦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