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3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168号。组织机构代码27175634-4。法定代表人俞学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开蓬,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军,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蚌埠易发特食品商行经营者,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执行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3执恢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亦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