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刑终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晓红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红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刑终158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晓红,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汨罗市看守所。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晓红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6)湘0681刑初262号刑事判决,以张晓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张晓红不服,提出上诉。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案件。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晓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汨罗市人民法院(2016)湘0681刑初262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晓红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张晓红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晓红撤回上诉。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6)湘0681刑初2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 怡审判员 任 燕审判员 喻蓓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思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