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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执15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1501蔡培培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15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某被执行人:何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由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22民初34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林审 判 员  刘淑云代理审判员  吕 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文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