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1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廷龙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55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城一环路52号。法定代表人:郑春宝,经理。被执行人:王廷龙,男,生于1949年5月5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四川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廷龙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王廷龙已被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增全审判员  王延堂审判员  蒲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