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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戴俊宏与周守祥马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俊宏,周守祥,马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1665号原告:戴俊宏,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蒋维明,重庆市涪陵区蔺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守祥,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马俊,女,1978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俊宏与被告周守祥、马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俊宏于2017年6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俊宏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俊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俊宏负担。审 判 长  文 毅人民陪审员  周正平人民陪审员  张兴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