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董健萍、孙海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董健萍,孙海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174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4号。代表人陈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仇长海,黑龙江天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卫星,黑龙江天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健萍,身份证号码231081197805120020,女,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绥芬河市会晤路福源楼2单元601室。被告孙海涛,男,汉族,住绥芬河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40号。代表人陈英杰,职务经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被告董健萍、被告孙海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陈 波人民陪审员 陈东梅人民陪审员 王丽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颜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