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鄂利岩与郭龙河刘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利岩,郭龙河,刘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2民初573号原告:鄂利岩,男,1955年12月30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荣伟,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龙河,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刘玉华,女,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鄂利岩与被告郭龙河,刘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鄂利岩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利岩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利岩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鄂利岩负担。审判员 郭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