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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7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与李有娜、陈金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李有娜,陈金吐,李有小,孙满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776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北路1401-1411号。负责人:朱浩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建华、龚奎境,原告银行员工。被告:李有娜,女,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陈金吐,男,195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李有小,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孙满芳,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与李有娜、陈金吐、李有小、孙满芳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773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金银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