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红涛与邱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涛,邱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169号原告:刘红涛,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邱冲,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原告刘红涛与被告邱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刘红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红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刘红涛负担。审判员 丁光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延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