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苏建超与徐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建超,徐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2413号原告:苏建超,男,199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徐志平,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苏建超与被告徐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苏建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建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苏建超负担。审判员 温建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盛 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