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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终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马超、李阳等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超,李孝杰,李阳,曹凯,杨宏业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终379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超,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南京市栖霞区。2009年9月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2016年9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孝杰,男,1996年12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栖霞区。2016年9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阳,男,1992年1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栖霞区。2012年9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9月6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曹凯,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栖霞区。2012年4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3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4年5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2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宏业,男,1997年9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栖霞区。2016年9月2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超、李阳、李孝杰、曹凯、杨宏业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6)苏0106刑初964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超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李阳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李孝杰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曹凯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杨宏业有期徒刑七个月。原审被告人马超、李孝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超、李孝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超、李孝杰及原审被告人李阳、曹凯、杨宏业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马超、李孝杰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超、李孝杰撤回上诉。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刑初9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兴宇审判员  顾岚岚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