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丁学春、丁勇与XX华、古桂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学春,丁勇,XX华,古桂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丁学春,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申请执行人丁勇,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XX华,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古桂春,女,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502民初314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丁学春、丁勇申请执行XX华、古桂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XX华所有的位于七星关区××大道××苑T7幢A2型03Y11,面积71.47平方米的房产。2017年6月6日,申请人丁学春、丁勇与被执行人XX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XX华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七星关区××大道××苑T7幢A2型03Y11,面积71.47平方米的房子作价20万元抵偿给丁学春、丁勇,余款107800.00元XX华承诺于2017年10月1日前偿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XX华所有的位于七星关区××大道××苑T7幢A2型03Y11,面积71.47平方米的房产作价人民币20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丁学春、丁勇,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丁学春、丁勇时转移。丁学春、丁勇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二、解除对位于七星关区××大道××苑T7幢A2型03Y11,面积71.47平方米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马关江审判员 本清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饶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