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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6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群珍诉被告李陶社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群珍,李陶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6民初350号原告:李群珍,女,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远县东溪街道唐家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癸中,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陶社,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远县舜陵街道九嶷中路5巷*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田,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群珍诉被告李陶社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李群珍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李陶社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李群珍特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原告李群珍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群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群珍负担。审 判 长  胡进辉人民陪审员  谢冒仔人民陪审员  欧利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蔡昌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