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执异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重庆威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上游镁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威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上游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异48号案外人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南京新地中心4202-4205号。法定代表人陈力雄,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重庆威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萧德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上游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南华街856号。法定代表人游学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重庆威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上游镁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