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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2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姚桂勤与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桂勤,李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2民初858号原告:姚桂勤,女,1962年11月出生,汉族,住富蕴县。被告:李萍,女,1968年5月出生,汉族,住富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常青,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桂勤与被告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姚桂勤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桂勤以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桂勤撤诉。案件受理费9818.37元,减半收取计4909.18,由原告姚桂勤负担。审 判 长  郑见峰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杨 柳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常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