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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涿州市京源印刷机械厂与涿州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京源印刷机械厂,涿州市人民政府,涿州市清凉寺街道办事处官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冀06行初28号原告涿州市��源印刷机械厂,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北二环。注册号130681600023724。经营者孔祥源,经理(个体经营)。委托代理人吴少博,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磊,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涿州市范阳西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81000797582D。法定代表人陈宇,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王洪银,涿州市国土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杰武,涿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第三人涿州市清凉寺街道办事处官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桂芹,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庞玥宏,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烨,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涿州市京源印刷机械厂诉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城中村改造行为违法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5日向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职权追加涿州市清凉寺街道办事处官庄村民委员会为第三人,并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涿州市京源印刷机械厂的经营者孔祥源、委托代理人吴少博、石磊,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洪银、张杰武,第三人涿州市清凉寺街道办事处官庄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陈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河北省北二环路37号地块(以下称涉案地块)的承租人。原告于2009年12月7日与涿州市清凉寺街道办事处官庄村民委员会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在涉案地块上建造厂房,并注册经营至今。2016年5月10日,官庄村委会起诉原告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原告与其租赁合同。后经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在涉案地块批准实施的城中村改造行为致使原告与官庄村村委会之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判决解除原告与官庄村村委会之间的租赁合同。原告认为被告批准实施的城中村改造行为违法。理由如下:第一、被告在涉案地块批准实施的城中村改造行为实属规避土地审批、征收法定程序之行为。原告承租的涉案地块属于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除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不需要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之外,其他任何单位使用集体土地均需要向政府职权部门办理征地审批,然后由政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政府土地征收完成后,将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通过出让或划拨的方式确定用地单位对土地进行开发。被告在2013年未取得涉案地块的征地审批手续,自己内部制定文件开始对涉案地块所在的村庄进行城中村改造,被告在《中共涿州市委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中也明确了城中村改造后进行土地收储。被告实施城中村改造,土地收储的行为实际是在规避法定审批、征收程序,降低未来征地拆迁时间成本的行为,不合法也不合规。第二、被告在涉案地块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前后未作出任何行政决定并张贴、公示。在官庄村村委会诉原告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在官庄村××证据中××涿州市××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城改××【××】××批复、涿州市清凉寺街道办事处清字【2013】19号批复。这两份文件均属于政府内部文件,并主��对公众公开。按照行政法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政府作出行政行为时要遵循一定的形式要素。在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需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地范围内进行公告。但是原告在涉案地块以及官庄村村委并未见到被告盖章的政府公告公文。第三,被告在涉案地块批准实施的城中村改造行为违反规定引入开发企业参与征地拆迁工作。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国家明令禁止开发商参加征地拆迁工作。但是在被告实施的城中村改造中,涿州市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拆迁补偿工作,实属被告违法违规操作。涿州市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一个营利性企业,在涉案地块未净之前是不能参与征地拆迁的。请求:1.确认被告对涿州市北二环路37号地块及房屋实施的城中村改造行为违法;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涿州市京源印刷机械厂提供了���下证据:第一组:1、协议;2、营业执照;第二组:3、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通告2015年128号;4、征地告知书;5、照片;第三组: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7.EMS邮单1017016100222及查询结果;8、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给原告经营者孔祥源的信息回复说明及资料;9、EMS邮单1087397754019及查询结果。原告当庭补充证据4份:1、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3919号;2、公安机关询问笔录;3、照片4张;4、光盘(对录音的说明)。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原告在本案起诉时,已经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五项“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的规定,原告因与官庄村委会的土地租赁协议已经解除,原告与官庄村集体土地被征收的行为已无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答辩人征���官庄村集体土地的行为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且程序合法,履行了相关职责。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15年352号用地批复文件。证明目的:官庄村城中村改造用地已经获得河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2、涿州市人民政府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证明目的:涿州市人民政府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官庄村的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方案已经批准。3、官庄村的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方案。证明目的:官庄村因城中村改造而征收,征收行为合法。4、中共清凉寺办事处党委、清凉寺办事处的批复、清字2013.19号批复。证明目的:官庄村城中村改造试点,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5、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及通告照���。证明目的:公告墙上张贴,符合法律规定。6、涿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的征地告知书及照片。证明目的:国土局依法向官庄村集体和村民发布征地告知书。7、听证送达回执。证明目的:对征地告知书向官庄村和村民送达了听证通知书,为保护村民的利益,依法履行了程序。8、涿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1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书和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6民终595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目的:官庄村委会与原告涿州市京源印刷机械厂的土地租赁协议已经解除。原告已经不是承租人、不是利害关系人,原告不再具有对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第三人涿州市清凉寺街道办事处官庄村民委员会辩称,同意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答辩意见。第三人涿州市清凉寺街道办事处官庄村民委员会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对证据2、3、4真实性认可,合法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证据5通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照片真实性不予认可,目的不认可。照片不足以证明张贴公告,不能反映张贴时间和地点。证据6真实性认可、证据来源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的听证权利被排除在外了。证据7送达回执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因为回执是村委会宋桂芹的签字,未附有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不足以证明被告向被征地的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做出了告知。对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判决书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证据证明了原告主体适格。第三人涿州市清凉寺街道办事处官庄村民委员会认可被告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对原告��前三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补充的四份证据,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第三人涿州市清凉寺街道办事处官庄村民委员会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与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对原告证据质证意见一致。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证据1、2、3、4、5、6、7、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对原告当庭补充的4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作认定。经审理查明,涿州市清凉寺街道办事处官庄村党支部、村委会向中共清凉寺办事处委员会、清凉寺办事处请示进行城中村改造试点村建设。2013年11月12日,涿州市清凉寺街道办事处委员会、涿州市清凉寺街道办事处对官庄村党支部、村委会对列入城中村改造试点村的请示作出2013年19号批复,同意将官庄村列入涿州市“城中村”改造试点。2013年12月10日,涿州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清凉寺街道办事处《关于官庄村列入城中村改造的申请》和《官庄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作出涿城改办(2013)22号批复,批准《官庄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涿州市人民政府将相关文件上报河北省人民政府。2015年6月1日,涿州市国土局对拟征地的官庄村及有关农户进行了拟征地告知,并将《征地告知书》在村务公布栏上进行了张贴,向官庄村委会及有关农户送达了是否听证的文书,官庄村委会主任宋桂芹签字并盖村委会公章表明不申请听证。2015年7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冀政转征函(2015)352号,批复同意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建设用地7.7982公顷,按照城镇规划确定和用途使用。2015年12月14日,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在征���片区官庄村(征收集体土地6.7081公顷)和杨家楼村(征收集体土地1.0901公顷)进行了张贴,官庄村正式启动征地并进行改造。因原告孔祥源租用该村场地,官庄村民委员会向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解除与原告孔祥源的租赁合同纠纷。2016年10月19日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681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涿州市清凉寺街道办事处官庄村委会与被告涿州市京源印刷机械厂2009年12月7日签订的协议;二、被告涿州市京源印刷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涿州市清凉寺街道办事处官庄村委会支付拖欠租金30000元;三、被告涿州市京源印刷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腾退租赁厂房、场地。孔祥源不服,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12月23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6民终595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原判。2017年2月15日原告涿州市京源印刷机械厂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涿州市北二环路37号地块行为违法。2017年3月21日原告涿州市京源印刷机械厂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涿州市人民政府对涿州市北二环路37号地块房屋事实的城中村改造行为违法。本院认为,为使村民尽早享受到功能完善,环境优美,布局合理,方便生活,利于生产的现代化新型社区,涿州市人民政府涿城改办(2013)22号批复批准官庄村进行城中村改造和《官庄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涿州市国土局对拟征地的官庄村及有关农户进行了拟征地告知,涿州市人民政府编制相关拟征地及安置补偿文件并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河北省人民政府经研究批复同意征收集体建设用地7.7982公顷。2015年12月14日涿州市人民政府���布《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涿政发【2015】128号,并在征收片区进行了张贴,官庄村启动征地并进行改造。涿州市人民政府的批复同意官庄村进行城中村改造的行为符合广大官庄村村民的利益。涿州市人民政府在得到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征收集体建设用地7.7982公顷后,在征收片区发布《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涿政发【2015】128号,启动征收补偿及城中村改造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的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原告涿州市京源印刷机械厂称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在涉案地块批准实施的城中村改造行为实属规避土地审批、征收法定程序之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集体土地的征收有2015年7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冀政转征函(2015)352号的批���。原告涿州市京源印刷机械厂称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在涉案地块批准实施的城中村改造前后未作出任何行政决定并张贴、公示与事实不符,在河北省人民政府2015年7月25日批复前,2015年6月1日涿州市国土局对拟征地的官庄村及有关农户进行了拟征地告知,并将《征地告知书》在村务公布栏上进行了张贴,向官庄村委会及有关农户送达了是否听证的文书,官庄村委会主任宋桂芹签字并盖村委会公章表明不申请听证。原告涿州市京源印刷机械厂称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在涉案地块批准实施的城中村改造行为违反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涿州市京源印刷机械厂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涿州市京源印刷机械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解建国代理审判员  别道齐代理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