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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威与孙梓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威,孙梓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1223号原告:陈威,男,198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清,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梓城,男,198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本县。原告陈威与被告孙梓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陈威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威与被告孙梓城就本案讼争的事项自行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陈威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威撤诉。案件受理费4244元,减半收取计2122元,由陈威负担。审判员  夏新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珊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