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威与孙梓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威,孙梓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1223号原告:陈威,男,198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清,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梓城,男,198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本县。原告陈威与被告孙梓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陈威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威与被告孙梓城就本案讼争的事项自行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陈威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威撤诉。案件受理费4244元,减半收取计2122元,由陈威负担。审判员 夏新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珊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