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执3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福建大福同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福建大福同工贸有限公司,黄清平,张晓东,黄秋实,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30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负责人:丁东平,行长。被执行人:福建大福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单石碑生辉路。法定代表人:黄清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清平,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张晓东,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黄秋实,男,199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姚义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被执行人福建大福同工贸有限公司、黄清平、张晓东、黄秋实、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福建大福同工贸有限公司、黄清平、张晓东、黄秋实、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有待处置,因处置难度大,案件复杂,处置存在困难等原因,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审判长 陈 超审判员 林锡铿审判员 黄振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诗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