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魏佳云与韩从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佳云,韩从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43号申请执行人:魏佳云,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韩从自,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魏佳云与被执行人韩从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该案作出的(2014)新窑民初字第002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佳云于2017年1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从自给付案款53860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韩从自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登记、银行、互联网银行以及车辆登记信息,除有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3.本院依法在新沂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3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韩从自自愿偿还申请执行人魏佳云476**元,已偿还17650元,尚欠30000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前偿还15000元,于2018年3月20日前偿还15000元。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执行标的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负担。6.上述执行情况信息,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23000元。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本案短期无法实际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科研审判员 蔡欣广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效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