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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3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陈冉与绿地集团宁夏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冉,绿地集团宁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106民初3179号申请人:陈冉,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顺关,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雪峰,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绿地集团宁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李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陈冉与被申请人绿地集团宁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冉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绿地集团宁夏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9865.4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陈冉以其所有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立新巷14号楼2单元101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绿地集团宁夏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9865.4元;二、冻结申请人陈冉所有的房屋及土地的产权产籍。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史建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周晶书记员王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