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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3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寇金梅与王井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金梅,王井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280号原告:寇金梅,女,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张忠锦,系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井凯,男,现住庄河市。原告寇金梅诉被告王井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准予原告寇金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小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