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3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寇金梅与王井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金梅,王井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280号原告:寇金梅,女,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张忠锦,系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井凯,男,现住庄河市。原告寇金梅诉被告王井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准予原告寇金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小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