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邓某、邬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邬某某,邓某乙,邓某丙,鄢某某,邓某丁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077号申请人:邓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申请人:邬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申请人:邓某乙,男,汉族,住高安市。被申请人:邓某丙,男,汉族,住高安市。被申请人:鄢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申请人:邓某丁,男,汉族,住高安市。申请人邓某与被申请人邬某某、邓某乙、邓某丙、鄢某某、邓某丁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邓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邬某某、邓某乙、邓某丙、鄢某某、邓某丁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房产、机动车、股权等其他财产。申请人邓某以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号:12210021900342959803)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天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邬某某、邓某乙、邓某丙、鄢某某、邓某丁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房产、机动车、股权等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红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