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白等易与张学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等易,张学华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7民初1037号原告:白等易,住甘肃省镇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占海,住平凉市崆峒区。一般代理。被告:张学华,住甘肃省镇原县平泉镇。原告白等易与被告张学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等易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占海、被告张学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等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张学华返还彩礼14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5日,其子白志荣与张学华之女张春利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年2月7日以彩礼人民币148000元订婚,2月12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同月16日在镇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白志荣于2017年2月20日诉讼离婚,同年3月6日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甘1027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准予白志荣与张春利离婚,因其给付张学华彩礼数额巨大,现造成其家庭生活困难。张学华承认原告白等易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部分彩礼用于张春利陪嫁使用,其余部分已经花费殆尽,不愿返还。本院认为,张学华承认白等易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白等易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张学华借其女张春利婚姻向白等易索取彩礼,且数额较大,造成白等易生活困难,现张春利与白志荣已离婚,故白等易要求张学华返还彩礼的诉请,应予支持,返还彩礼的数额应根据白志荣与张春利共同生活的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张学华辩称部分彩礼用于张春利陪嫁,考虑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张学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白等易彩礼90000元。如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张学华负担1000元,白等易负担6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对方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米满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封涛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