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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3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段兴太与牛胜田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兴太,牛胜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3执324号申请执行人段兴太,男,汉族,襄垣县。被执行人牛胜田,男,汉族,襄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423民督2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牛胜田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牛胜田的银行存款12626元(其中包括标的款12500元、诉讼费38元、执行费88元),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