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3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段兴太与牛胜田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兴太,牛胜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3执324号申请执行人段兴太,男,汉族,襄垣县。被执行人牛胜田,男,汉族,襄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423民督2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牛胜田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牛胜田的银行存款12626元(其中包括标的款12500元、诉讼费38元、执行费88元),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