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某、吴培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吴培刚,李然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252号申请人:李某。法定代理人:李聪,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东南华城C区。法定代理人:刘含笑,女,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东南华城C区。被申请人:吴培刚,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住济宁市东南华城B区。被申请人:李然然,女,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东南华城B区。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吴培刚、李然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培刚、李然然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道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