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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桐城市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双盈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桐城市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双盈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财保61号申请人:桐城市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同安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5770635328。法定代表人:汪靖福,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双盈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文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72612016Q。法定代表人:王兵,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桐城市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双盈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桐城市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双盈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第二期空置厂房或其名下同等价值财产(本金13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4年11月23日至实际还清全部本金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桐城市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安徽双盈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名下第二期空置厂房或同等价值财产(本金13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4年11月23日至实际还清全部本金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桐城市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项 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