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7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大峰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3127执152号申请执行人李大峰,男,1984年0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顺县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公司。负责人张春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大峰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湘3127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公司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已将该赔付款5743元缴纳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已将执行兑现款5743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李大峰。本案现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湘3127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湘3127民初942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