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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23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湖南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317号之一原告湖南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洪山桥斗门塘1号。法定代表人闵泽鹏,该公司董事长。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星沙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商业步行街商住楼12栋1楼。法定代表人周真。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法定代表人朱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湘0105民初2317号民事裁定书,并据此冻结了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0元。后原、被告就本案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湖南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2017)湘0105民初2317号民事裁定书中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0元的冻结(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长岭支行,银行账户43×××6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元人民陪审员  李荣干人民陪审员  孙利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龙星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