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4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平行利货运有限公司与李奕鑫挂靠经营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4294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平行利货运有限公司,李奕鑫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4294号原告:广州市平行利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陈平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刚,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奕鑫,住广州市黄埔区。原告广州市平行利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奕鑫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奕鑫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车辆管理承诺书,约定被告将其购买的粤A×××××号货车加入原告名下并以原告名义参加运输营运,该车辆所有权归被告,被告自寻业务进行经营,原告负责协助被告办理车辆的有关车管业务,车辆所涉及的规费以及保险费用等均由被告负担。合同签订后,被告拒不缴纳车辆部分费用,且渐至采取逃避的态度,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现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车辆管理承诺书;2、被告办理将粤A×××××号车辆转名至其名下的手续,3、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服务费共2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奕鑫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和提交证据。经开庭质证,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审查后,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营运车辆管理承诺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出资购买南骏货车限载1.49吨2座,车牌号码粤A×××××,该车的财产权及使用权属于被告,以原告的名义登记上牌及办理营运证,营运证及牌照的所属权归原告,被告是该承诺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原告仅为该车名义上的车主,原告只给予被告营运资格,被告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承诺期间的运输业务、货源等均由被告自行负责;被告的车辆每年的年审、折肽保养、定级过线必须按原告统一指定检测部门办理,一切费用由被告负责;被告接到原告的通知需由被告交纳的费用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交纳;被告必须除了购买国家规定的交强险之外,还必须购买营运性质伍拾万元以上的第三者保险及座位险,保险一律由原告统一购买,保险费由被告事前付给原告,如保险到期,被告应在期限前三十天主动到车队续买,如果不办理或过期仍不续保的,如发生任何交通事故,其一切费用及赔偿均有被告独立负责,凡没有保险或保险过期的车辆一律不能上路,如不买保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作违约处理,履约保证金原告不退还;被告委托原告服务该车辆合同期为捌年,如被告违约,保证金一律不退,保证金2000元,等。承诺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纳了保证金2000元,原告为被告办理了车辆挂靠手续。根据车辆登记证书反映,南骏牌轻型厢式货车车辆型号CNJ5030CCYRD28M1,车架号LS1D21117D0920754,发动机号D04502324,原登记编号为粤A×××××,2015年6月5日变更登记编号为粤A×××××,登记所有人为本案原告。原告主张,被告挂靠车辆的挂靠费从2016年1月开始一直没有缴纳,挂靠服务费用每月50元;且涉案挂靠车辆的保险已于2015年9月到期,被告也没有按期对涉案车辆办理年审、保养和过线手续。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营运车辆管理承诺合同》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粤A×××××号货车虽登记原告为车主,但合同约定该车由被告出资购买,实际所有权人为被告,原告亦予承认,故本院依法确认粤A×××××号货车的所有权人为被告。现被告拖欠原告2016年1月以后的挂靠费用,且车辆保险过期后没有交费续保,亦不服从原告管理,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营运车辆管理承诺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解除挂靠合同之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粤A×××××号货车过户给被告并登记的手续,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办理过户手续所需行政费用由被告负担。关于原告诉请的挂靠费用,合同中并无明确约定,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5月10日签订的《营运车辆管理承诺合同》;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协助办理号牌为粤A×××××的轻型厢式货车(车辆型号CNJ5030CCYRD28M1,车架号LS1D21117D0920754,发动机号D04502324)登记所有人由原告变更为被告的过户和登记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行政费用由被告负担;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9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99元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99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敏娟人民陪审员  候洁卿人民陪审员  杨灯芳二〇一六年××月××日书 记 员  刘 婉书 记 员  刘 婉梁培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