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2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忠峰、巴占文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忠峰,巴占文,巴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2财保16号申请人:陈忠峰,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利津县人,现住利津县。被申请人:巴占文,男1961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被申请人:巴政,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申请人陈忠峰与被申请人巴占文、巴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忠峰于2017年6月13日向利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巴占文、巴政所有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忠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巴占文、巴政所有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陈忠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建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丙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