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7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胡远平与彭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远平,彭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初1165号原告:胡远平,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告:彭生,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原告胡远平与被告彭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远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自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远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胡远平负担。审 判 长 胡锦芬审 判 员 张兴文人民陪审员 覃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