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弭宪杨、孙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弭宪杨,孙伟,李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724号申请执行人:弭宪杨,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被执行人:孙伟,住所地新泰市。被执行人:李冬华,男,1971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新泰市,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弭宪杨与被执行人孙伟、李冬华、陈金涛、蔺雁成民间借贷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0)岱民初字第246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孙伟已抵偿债务,收取执行费3187元,现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0)岱民初字第2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