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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恢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弭宪杨、孙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弭宪杨,孙伟,李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724号申请执行人:弭宪杨,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被执行人:孙伟,住所地新泰市。被执行人:李冬华,男,1971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新泰市,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弭宪杨与被执行人孙伟、李冬华、陈金涛、蔺雁成民间借贷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0)岱民初字第246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孙伟已抵偿债务,收取执行费3187元,现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0)岱民初字第2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