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覃某1与车华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1,车华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1287号原告:覃某1,女,200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法定代理人:覃某2,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法定代理人:黄某,女,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被告:车华国,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覃某1诉被告车华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覃某1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某1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1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覃某1负担。审判员 陈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敏书记员 陈 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