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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覃某1与车华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1,车华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1287号原告:覃某1,女,200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法定代理人:覃某2,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法定代理人:黄某,女,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被告:车华国,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覃某1诉被告车华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覃某1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某1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1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覃某1负担。审判员 陈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敏书记员 陈 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