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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冯某与任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任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037号原告:冯某,女,1992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兴文,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冯某与被告任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冯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已由原告冯某预交12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王 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代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