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81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金梦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81刑初223号公诉机关新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梦,男,1997年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住址新民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新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于同年8月10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7日新民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并于同年6月9日由新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民市看守所。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字(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思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20日21时20分,被告人金梦醉酒后无证驾驶警用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新民市东环路COCO卫浴对面时,与同方向骑行二轮自行车的佟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金梦驾车离开现场,约二十分钟后,被告人金梦打报警电话投案,民警到现场后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金梦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8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新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金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佟某某无事故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梦在庭审时无异议亦无辩解。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身份证明,驾驶人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测报告及结论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金梦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梦无驾驶资格,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金梦有自首情节,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缴纳罚金,赔偿受害人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计兴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