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80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江苏长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建青、徐宏伟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长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建青,徐宏伟,靖江市天元纺织有限公司,顾俊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8088号之二原告:江苏长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马桥镇政府南首100米。诉讼代表人:兴化兴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靖江市长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孙建国,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琪,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建青,女,1963年5月13日出生,住靖江市。被告:徐宏伟,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超超,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如阳,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靖江市天元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47316302L,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354号。法定代表人:徐宏伟,总经理。第三人:顾俊,男,1970年4月9日出生,住所地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靖,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长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建青、徐宏伟、靖江市天元纺织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顾俊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长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70元,合计67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亚华人民陪审员 陈红霞人民陪审员 侯保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