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梁贵财与王殿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贵财,王殿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2120号原告:梁贵财,男,1965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告:王殿财,男,1955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原告梁贵财诉被告王殿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梁贵财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贵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贵财负担。审判员 耿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仇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