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崇诉被告御盛隆堂药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9执542号申请执行人张崇,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经经济技术开发区良村。被执行人御盛隆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市府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马玉华职务:执行董事原告张崇诉被告御盛隆堂药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冀0109民初3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御盛隆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张崇工资783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御盛隆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2017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过程中,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御盛隆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2017年5月14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御盛隆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仍没有按期履行。本院经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采取纳入失信惩戒机制等措施,被执行人御盛隆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109执5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云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