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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甘肃华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玉峰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华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玉峰,苏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执28号被执行人:甘肃华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宝晶里桂林路60号。法定代表人:王玉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玉峰,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昌市。被执行人:苏战平(王玉峰之妻),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昌市。本院在执行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的甘肃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甘肃华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昌鑫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峰、王兆辉、苏战平企业借贷纠纷案件受理费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甘肃华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玉峰、苏战平交纳(2016)甘03民初12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案件受理费70964元以及申请执行费964.46元(总计71928.46元)。本院从(2017)甘03执15号案件中被执行人甘肃华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玉峰、苏战平已到位执行款中划拨了71928.46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执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兴昆审判员  李军年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