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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朱行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朱行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0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星都国际总部基地商务办公区**栋。法定代表人:李恩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廉军魁,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行保,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代理人:刘啸、杜方涛,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行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未查清上诉人欠付工程款数额,属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 柳审判员 张卫芳审判员 原小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永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