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执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福祥、山东郓城森信木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福祥,山东郓城森信木业有限公司,张良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福祥,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山东郓城森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武安镇。法定代表人:管圣卿,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良超,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郓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5民初10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良超在威海市石岛管理区凤凰湖小区B区239号楼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良超在威海市石岛管理区凤凰湖小区B区239号楼的房产一套(位置凤凰湖小区B区239号楼一单元201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明审判员 张西果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振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