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9执2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红梅与郭丽霞、姚神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梅,郭丽霞,姚神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2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红梅,女,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昌宁镇。被执行人:郭丽霞,女,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昌宁镇。被执行人:姚神虎,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双鹤乡。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029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姚神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神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姚神虎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姚神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乡宁支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神虎的工资收入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喜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