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廉某某与河南三六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某某,河南三六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845号原告廉某某。被告河南三六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廉某某诉被告河南三六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起诉书上载明的地址向被告邮寄相关法律手续,但因地址不详被退回,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廉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9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至河南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为民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人民陪审员 张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池 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