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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17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淑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淑荣,臧传秀,王淑波,杨巨雷,王全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716-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淑荣,男,195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臧传秀,女,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淑波,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杨巨雷,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全昌,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淑荣、臧传秀、王淑波、杨巨雷、王全昌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淑荣、臧传秀、王淑波、杨巨雷、王全昌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执行员  王文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