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7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坪山新区社会建设局与深圳市勇博兴五金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坪山新区社会建设局,深圳市勇博兴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7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坪山新区社会建设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深汕路坪山段333号302室,组织机构代码:69399119-2。法定代表人:XX。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家泽,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勇博兴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秀岭二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072541041。法定代表人:胡萍。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坪山新区社会建设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勇博兴五金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6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偿还代垫付的工人工资217969元(人民币,下同)、支付案件受理453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317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坪山新区社会建设局以深圳市勇博兴五金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要求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立案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目前,该刑事案件侦查尚未终结。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将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勇安审 判 员 伍晓东代理审判员 杨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小虎 百度搜索“”